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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制度是一把“双刃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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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8-09    浏览量:1732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上半年16个省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增幅度为19.7%,12个省份发布了2012年度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增幅普遍在14%左右。这一增速是高是低?会产生什么影响?就此,中国劳动保障报记者日前采访了中国就业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师李洪坚博士。

最低工资标准提升劳动者素质应同步跟进

记者:提倡最低工资标准有什么积极作用?

李洪坚: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时,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在促进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的合理增长、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报酬权益、保证劳动者基本生活水平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最低工资也为政府加强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节提供了有效的手段。

从长期来看,最低工资标准的提升对调整经济增长模式和产业结构有积极意义。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无疑会对部分单纯依靠低廉劳动力、缺乏产品附加值和技术含量的企业带来巨大的压力,迫使这类企业进行转型升级,或转移到工资水平较低的欠发达地区。

同时,企业转型升级,客观上也要求劳动者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技能。这种循环,将促进整个社会科技创新能力及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进而提升国家的竞争力。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最低工资制度的本质是用法律的形式,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以高于一定的工资水平雇用劳动者,因此,最低工资制度也被认为是一把 “双刃剑”,可能在使部分劳动者受益的同时,增加部分劳动者失业的风险。

最低工资乃国际惯例我国法规尚有待完善

记者:对于最低工资,国际通行的做法是怎样的?与之相比,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有哪些优点?

李洪坚:通过立法形式确立最低工资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这是各国较为普遍的做法。英国、法国等国家建立了全国性的 《最低工资法》;澳洲政府通过 《工作选择法》及《劳资关系条例》等对最低工资制度的相关内容作了明确规定;美国制定 《公平劳动标准法》,赋予州设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权力。此外,英国和澳洲分别设立了相应的独立组织——低薪委员会与澳洲公平薪酬委员会,负责定期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并对其造成的影响做实证研究与分析,并向政府提出合理的调整意见;美国则采用立法程序和立法机关的法令来制定最低工资标准。

在最低工资标准的水平方面,各国最低工资标准通常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40%以上。我国 “十二五”规划中,对最低工资的表述为:“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可见,我国政府对这一标准也是认同的。

在我国,原劳动保障部在2004年发布了 《最低工资规定》; 《劳动法》则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最低工资制度,对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等内容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也对违反最低工资的行为作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然而,我国在最低工资法律方面还有改进的空间:一方面,最低工资制度的部分规定内容不够清晰、明确,如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测算公式中的变量缺乏明确的界定和统一的标准,各地的理解存在差异。另一方面,部分未建立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如学徒工、兼职学生等被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

19.7%的增幅不低高于经济和物价增幅

记者: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要考虑哪些因素?

李洪坚:根据我国现行的最低工资规定,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

之所以要考虑这些因素,是因为: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提高会影响原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劳动者生活水平的目标的实现;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会影响到当期劳动者实际拿到的工资收入水平;依据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增长进行调整,可以确保低收入劳动者收入的相对地位,避免低收入劳动者收入的增长落后于社会其他劳动者群体;最低工资标准对失业率存在一定影响;劳动者应持续分享经济发展成果。

总之,这些因素大致可以归纳为四大类:一是生存类因素,主要从维护劳动者生活角度考虑,如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二是社会公平类因素,满足低收入劳动者参与分享社会经济进步成果和改善生活水平的要求,如社会平均工资和经济发展水平;三是经济效率类因素,主要考虑最低工资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如失业率和经济发展水平;四是调节类因素,主要是会影响劳动者本期可支配收入的一些内容,如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记者:近年来,我国多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如何评价这一做法?

李洪坚:近年来,最低工资标准有较大的提高,主要有三个方面原因:一是补最低工资标准的历史欠账。长期以来,我国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总体上是偏低的,现在有历史欠账需要补。二是劳动力供求形势的变化。近年部分地区出现“招工难”的现象,为吸引劳动者就业,提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向社会发布,有利于吸引更多劳动者来本地区就业。三是调节国民收入差距,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提高低工资劳动者收入的有效手段,相对于其他收入分配改革措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阻力较小。

记者: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增幅度为19.7%,怎样看待这一数字?

李洪坚:仅从增长比例的数值来看,增长19.7%并不低,因为这个数值明显要高于同期的经济增长水平和物价增长水平等。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目前我国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总体上还是偏低的,仍有历史欠账要补。今年上半年与去年相比增幅有所回落,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经济增速放缓。受外部经济环境的拖累以及国内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当经济发展放缓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过快,可能会使部分本来处于困境的企业雪上加霜,导致失业增加。二是消费价格指数有所回落。CPI影响货币工资的实际购买力,和去年相比,今年的CPI增长已经有所回落。三是最低工资的基数有所提高。去年最低工资调整后,各地的最低工资水平已经有了一定的提高。在基数已经提高的情况下,同样的增长百分比会带来更多的绝对值增长。

低工资人群将受益企业影响范围不大

记者:上半年16个省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会带来哪些影响?

李洪坚:最低工资的大范围调整,对劳动者而言,受益的群体主要是原来工资水平位于最低工资标准左右的劳动者,这些人通常是劳动力市场上相对弱势的群体。除了受益人群之外,由于最低工资提升可能会导致用人单位减少雇用,也会使一部分人的利益受到一定负面影响。而对那些工资水平和社保缴费基数本来就高于最低工资水平的劳动者,其影响不是那么直接和明显。对企业而言,那些有员工工资水平处于调整前最低工资水平和调整后最低工资之间的企业,以及按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企业会受到影响,其用工成本将有所增加。

由于近年劳动力市场供求形势的变化,特别是部分地区、部分企业出现 “招工难”的情况后,为吸引劳动者前来工作,大部分企业员工的工资水平已经高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这次调整实际对企业的影响范围应不会太大。

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缩小收入差距

记者:最低工资持续增长,职工工资是否也能保持增长势头?受哪些因素影响?

李洪坚:最低工资增长和职工工资增长之间有一定的相关性,在最低工资持续增长时,我们通常会观察到职工工资也保持增长的现象。但这种关系并不一定是方向明确的因果关系,因为影响最低工资标准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因素都很多。

一种情况是最低工资的持续增长,使得那些低工资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不断提高,并对原来收入水平较高的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产生上推压力,从而使职工工资保持增长的势头;另一种情况是劳动力市场的职工工资不断增长,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又考虑到了这一情况,因此最低工资也持续增长。当然,这两种情况也可兼而有之,互为因果。

但是,也可能会出现最低工资增长,但职工工资并没有相应增长的现象。特别是过快地调高最低工资标准,并且超越劳动者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速度时,可能会导致企业负担加重,对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出现劳动者失业增加、职工工资总体水平下降的情况。

记者:工资增长幅度的因素之一是国家的宏观政策,比如收入分配改革方案、中小企业减税降费等鼓励政策。今年出台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的呼声很高,此次最低工资大范围调整有什么影响?

李洪坚:当前,收入差距过大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收入分配改革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是收入分配不公平的问题,缩小收入差距, “提低、扩中和调高”。大范围调整最低工资,可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限制部分依靠压榨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资本要素所有者获取不合理的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 “提低”及 “调高”的作用。

标准重在执行未来尚需努力

记者: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在执行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李洪坚:在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层面上,应注意发挥政府相关部门、企业与工会等各方的协同作用。如加强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与宣传力度,防范企业各种形式的规避,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等。尤其是在企业监督方面,部分企业为了规避用工成本,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阻碍最低工资制度的执行,如变相加班加点,采取计件工资方式、利润分成方式致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利润指标挂钩等。这些都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该关注的问题。

基于中国的工资分配现状,我认为,目前进一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仍是有必要的。但是,因为最低工资的 “双刃剑”性质,以及其影响范围和作用有限,所以我们不能对最低工资制度在整个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作用寄予过高的期望。要实现社会公平,我们还有更长的路要走,还有更多方面、更深层次的问题需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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