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国际劳工组织1919年成立以来,就业服务的问题就成为其关注重点之一。然而,在就业服务组织的规制问题上,ILO却走了一条曲折的路。就业服务组织的最初形式是私营的收费职业介绍所,在产生初期,此类就业服务组织存在许多问题,因而ILO开始全面禁止私营的收费就业服务组织,只允许公营机构提供服务;但几十年后,ILO对私营机构全面开禁,并充分肯定了私营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本文首先将回顾ILO有关就业服务所走过的这一历程,并尝试分析导致ILO这么做的一些原因,然后,分析中国有关就业中介的法律规定的现状,结合ILO的规定,反思其中存在的问题,并试图对中国未来的就业中介的法律改革提出一些政策建议。 |